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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法执字第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术峰等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术峰,宋国华,李家俭,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法执字第0491号申请执行人张术峰,男,56岁,汉族,住淮阳县。申请执行人宋国华,男,43岁,汉族,住淮阳县。申请执行人李家俭,男,45岁,汉族,住淮阳县。被执行人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宋治谙,系该联社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0)003号淮阳县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2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德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常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