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诉被告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137号原告许某,女,1986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苏坊镇党定村八组。被告荆某某,男,1982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苏坊镇党定村八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