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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诉被告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137号原告许某,女,1986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苏坊镇党定村八组。被告荆某某,男,1982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苏坊镇党定村八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