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433号原告:陈某某,女,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何某某,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诉讼保全费4320元,合计617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原告已付6170元)。审判员 王 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詹绮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