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终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4-26
案件名称
黄金文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黄金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昆刑终字第97号 原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金文,男,苗族,1986年9月27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2014年9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金文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5)五法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金文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金文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黄金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金文在二审审理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金文撤回上诉。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5)五法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晏 晖 代理审判员 张金科 代理审判员 罗增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汪熙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