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行非诉审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国土发等与朱建武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朱建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灞行非诉审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地址:西安市风城8路***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毛楠,男,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分局干部。被执行人朱建武,男,195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高寨村村民,住该村二组6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国土发(2014)6-1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朱建武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2005年3月23日,灞桥区新筑街道高寨村二组与浙江人王海荣签订《租用土地合同书》,将本村二组1.28亩(长42米,宽20.28米)土地永久性租用给王海荣,租金38000元。2010年3月24日,朱建武与王海荣签订《转让协议》,将该宗地永久性租用,转让金165000元。2013年11月,朱建武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进地施工建钢构棚。现地内已建有钢构棚一座,该宗地实际占地面积2879.52平方米(折合4.32亩),建筑占地面积2879.52平方米,其中1.28亩为朱建武从王海荣处转让而来,其余3.04亩土地为朱建武扩大占用的村内空闲地。违法事实已形成。被执行人所占土地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市国土发(2014)6-1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正确。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市国土发(2014)6-1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发(2014)6-1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爱芳代理审判员 王德宁代理审判员 田 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薛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