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一督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徐灾生、黄山徽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灾生,黄山徽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胡锦华,马万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督字第00002号申请人:徐灾生,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兆晖,歙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许建鹏,歙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黄山徽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胡锦华,董事长。被申请人:胡锦华,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申请人:马万军,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徐灾生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2月9日发出(2015)歙民一督字第0000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黄山徽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胡锦华、马万军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申请人徐灾生借款30万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1930元,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15年2月11日被申请人黄山徽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2月9日(2015)歙民一督字第0000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930元,由申请人徐灾生承担。审 判 员 仇秀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潘 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