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高民二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云南南磷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计春荣、云南荣盛磷化工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南磷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计春荣,云南荣盛磷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高民二终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南磷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格利、刘红斌,云南卢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计春荣,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荣盛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陆良县西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计春荣,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云南南磷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计春荣、云南荣盛磷化工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曲中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出上诉。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向计春荣和云南荣盛磷化工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于2014年12月1日向云南南磷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三当事人于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如超过期限不预交,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云南南磷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计春荣和云南荣盛磷化工有限公司逾期均未交纳。本院经审查认为,云南南磷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计春荣和云南荣盛磷化工有限公司收到原审法院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依法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免交和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娟审 判 员 李年乐代理审判员 汤莉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尹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