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雷增良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增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862号罪犯雷增良,河北省曲阳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本院于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02)保刑初字第1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增良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李建设、宋树强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六月十八日以(2003)冀刑一终字第1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七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雷增良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6月20日至2014年6月30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表扬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增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