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王某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宾刑初字第13号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1974年9月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宾县看守所。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以宾检未刑诉(201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3日8时,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未登记的马迪牌自走式玉米收割机,在宾县居仁镇悦来村张老西屯玉米地为被害人于某某收割玉米,因疏忽大意将于某某轧在车下,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被群众扭送到宾县公安局。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日8时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未登记的马迪牌自走式玉米收割机,在宾县居仁镇悦来村张老西屯玉米地为被害人于某某收割玉米,王某违反联合收割机安全操作规则,驾驶时未对于某某进行安全警告,将钻入机身下捡玉米棒的于某某轧伤,于某某(殁年50岁)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被群众扭送到宾县公安局。2015年2月3日王某家属同于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于某某家属对王某表示谅解。以上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并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1、报警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4年10月3日8时许,宾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丁某某报案,110指挥中心指令宾县公安局居仁镇派出所:在宾县居仁镇悦来村张老西屯玉米地中作业的玉米机将于某某轧伤,请求处理。当日王某被群众扭送到宾县公安局。2、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王某于1974年9月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无前科劣迹,现实表现较好。3、证人丁某某的证言材料:2014年10月3日8点多,于某某雇一台收割机在宾县居仁镇悦来村张老西屯西北岗玉米地收玉米,他帮工往回运玉米,他看见收割机将于某某轧在车下,他边跑边喊轧人了,司机便往后开车,开始抢救于某某,他就报警了。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材料:2014年10月3日8点多,于某某雇他收割机在宾县居仁镇悦来村张老西屯西北岗玉米地收玉米,他驾驶收割机收割玉米,因疏忽大意没有想到车下有人,将捡玉米的于某某轧死。5、尸体法医鉴定意见书:死者于某某系生前因胸部受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右肺、肝脏破裂大失血死亡。6、责任认定书:王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玉米收割机,违反联合收割机安全操作规则,驾驶时未对于某某进行安全警告,负事故主要责任;于某某钻入机身下捡玉米棒,负事故次要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而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郝文军代理审判员 张敬宇代理审判员 崔艳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英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