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李××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辩护人李胜平,广东海马律师事务所律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14日间,被告人李××在普宁市梅塘镇内光村其住家,以“麻将”为赌具,开设一赌摊供人赌博,累计参赌人员约100人次,从中抽水渔利共计900多元。2014年12月14日15时许,公安机关查处该赌,当场抓获李××和参赌人员李锡×、李喜×、李小×、周泽×等人,同时缴获赌具、赌资等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地点及查获的赌具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李××所犯罪名成立。鉴于李××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李××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给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理由成立可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李××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晓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展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PS:本件仅供个人学习、参考使用,请以正式送达文本为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