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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新法民一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胡云海诉李海亮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云海,李海亮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新法民一初字第51号原告胡云海,男,199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吴川市人,住吴川市塘塅镇。委托代理人卢德言,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亮,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住广州市白云区。原告胡云海诉被告李海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云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云海自愿承担;诉讼保全费人民币420元,由原告胡云海自愿承担。审 判 长  陈智宣审 判 员  陈业权人民陪审员  陈艳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小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