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新法民一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胡云海诉李海亮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云海,李海亮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新法民一初字第51号原告胡云海,男,199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吴川市人,住吴川市塘塅镇。委托代理人卢德言,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亮,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住广州市白云区。原告胡云海诉被告李海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云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云海自愿承担;诉讼保全费人民币420元,由原告胡云海自愿承担。审 判 长 陈智宣审 判 员 陈业权人民陪审员 陈艳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小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