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托法执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鄂托克旗创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某某、曹某某、李某某、康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托法执字第1160号申请执行人鄂托克旗创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怀兵。委托代理人田花英。被执行人李文俊。被执行人曹华则。被执行人李向龙。被执行人康学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鄂托法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文俊所有的蒙KXG9**大众车辆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飞审判员 肖 继 宏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