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3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石岛支行与闫明浩、赤山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石岛支行,闫明浩,赤山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35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石岛支行。被执行人闫明浩。被执行人赤山集团有限公司。荣成市人民法院(2014)荣石商初字第248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荣成市凤凰小区475号楼103室住宅楼一处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