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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12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芜湖金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南市西城家电总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金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西城家电总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284-2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金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被执行人:淮南市西城家电总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3)南执字第01284-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淮南市西城家电总汇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谢家集区支行的存款。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淮南市西城家电总汇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淮南谢家集区支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宗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