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赤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褚彩霞、王晓飞申请执行张配祥、张广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彩侠,王晓飞,张配祥,张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赤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褚彩侠,女,1968年3月17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蒙古族,农民,住翁牛特旗。申请执行人王晓飞,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配祥,男,48岁,汉族,农民,住克什克腾旗。被执行人张广华,女,48岁,满族,农民,住址同上。褚彩霞、王晓飞申请执行张配祥、张广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配祥、张广华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克什克腾旗,故本案由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行更为便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褚彩霞、王晓飞申请执行张配祥、张广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即本院作出的(2014)赤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由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宫学文审 判 员  范廷义代理审判员  李学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