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中行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兴禄行政登记二审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兴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张中行终字第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兴禄,男,汉族,1948年12月15日出生,张掖市甘州区人。上诉人陈兴禄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4)甘行初字第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陈兴禄以“甘州区法院同意受理该案”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兴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兴禄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兴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海全审判员 齐 焕审判员 郭永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