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银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唐某甲、唐某乙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唐某乙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银刑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甲,农民,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9月24日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唐某乙,农民,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9月24日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北银检刑诉(2014)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犯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国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3日晚11时许,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与林某亮(在逃)等人驾驶皮卡汽车,窜到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宁海村委草根塘村村边属于广西斯道拉恩索林业有限公司的林地内,由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负责望风,林举亮带人用锯偷伐林木,得手后由唐某乙联系车辆到场将所伐的林木运走。后在运送林木时,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被公安人员查获,所伐蓄积为7.59立方米的林木全部被收缴。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盗伐林木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给予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3日晚11时许,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与林某亮(在逃)等人驾驶皮卡汽车,窜到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宁海村委草根塘村村边属于广西斯道拉恩索林业有限公司的林地内,由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负责望风,林举亮带人用锯偷伐林木,得手后由唐某乙联系车辆到场将所伐的林木运走。在运送林木到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海陆村委路段森源木材加工厂门前时,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被公安人员查获,所伐林木全部被收缴。经鉴定,所收缴的林木蓄积为7.59立方米。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警材料、林木被伐现场调查表、林木被伐位置图、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黄某甲、黄某乙、唐某丙的证言;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的供述;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亲属主动代其分别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盗伐林木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主动代其缴纳罚金,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对其宣告缓刑。为保护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及林木的所有权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甲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唐某乙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明审 判 员 王海娟人民陪审员 吴宗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雪婷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