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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诉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邳州市黎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孙茂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邳州市黎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茂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诉保字第103号申请人邳州市黎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太阳城商贸广场。法定代表人张黎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苏雅,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孙茂光,居民。申请人邳州市黎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登记为被申请人孙茂光所有的号宝马汽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为被申请人孙茂光所有号宝马汽车一辆(保全价值范围4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