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法执异字第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黄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邓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异字第00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黄某某。申请执行人邓某某.被执行人任某某。异议人黄某某称,前妻任某某与我在2014年10月8日以前是夫妻关系,但实际生活中感情破裂,一直维持到儿子结婚添小孩后方才离婚;前妻任某某在外借款之事是本人及家人不知情发生的,所欠债款没有贴为家用,不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故裁定我承担连带责任不当;我与前妻任某某离婚后与儿子、孙女一起共同生活,仅靠我一人微薄工资生活。加之治病吃药、房贷等开支,全家人的生活非常困难。所以,我不应该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来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撤销(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030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查明,黄某某与任某某于1985年12月1日登记结婚。2012年11月30日和2014年5月1日,任某某分两次向邓某某借���共计30000元。2014年10月8日,黄某某与任某某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本区江北二府的住房及别克凯越汽车归孙女所有;购买房屋、车辆的贷款由黄某某承担,其他债务各自名下的由各自承担。2014年10月10日,因任某某未偿还借款,邓某某诉至法院。同年11月25日,本院遂判决“被告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邓某某借款3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2015年1月5日,邓某某申请法院执行。在执行中,经查任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月16日,根据申请执行人邓某某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黄某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对任某某所欠邓某某借款3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月29日,本院裁定扣留黄某某工资(保留基本生活费用)收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任某某与申请执行人邓某某之间的借款,系与异议人黄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的债务,且原判决书中未明确该借款为任某某一方的个人债务,故本院在执行中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追加黄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裁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扣留黄某某工资收入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黄某某所提执行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进新审判员 郑绪刚审判员 丁和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