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程安勇与张树芹、叶成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安勇,张树芹,叶成兵,明光市飞达汽车货运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第一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339号原告:程安勇,驾驶员。委托代理人:席天云,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树芹,无业。被告:叶成兵,驾驶员。被告:明光市飞达汽车货运有限公司。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滁州市丰乐大道1899号皖东国际车城A区3幢2单元902、903、904室。负责人:张斌,经理。委托代理人:程飞,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第一支公司。住所地滁州琅琊路162号。法定代表人:叶宏,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先春,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证件号码13411201210319377。本院在原告程安勇诉被告叶成兵、张树芹、明光市飞达汽车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达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滁州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第一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滁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太平财险滁州公司、财保滁州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飞达公司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安勇撤回对被告明光市飞达汽车货运有限公司的诉讼。审判员 崔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