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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裕民一初字第0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赵五兴与李建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五兴,李建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裕民一初字第01157号原告赵五兴,现住河北省辛集市。被告李建军,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五兴与被告李建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五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五兴承担。审判长  左书旺审判员  黄 林审判员  高双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彦金?本裁定为口头裁定,不再出书面裁定,原告是否同意:同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