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勃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刘名涛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乌勃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庭户籍登记地乌海市海勃湾区。2014年9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未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伟,蒙古族,大专文化,无业。家庭户籍登记地乌海市海勃湾区。2014年9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未委托辩护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刘俊(在逃)多次在乌海市海勃湾区新晨酒店808房间、鄂东派出所西南方向二楼区开设赌场,组织未成年人乔某某、陈某某、金某某、成年人谢琛皓等人以“推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牟利。后接到受害人乔某某的报警将二被告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乔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陈某某、金某某、谢琛皓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旅客入住信息表等书证;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控方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参与赌博的未成年受害人乔某某及其父母对被告人的开设赌场的骗赌行为给予谅解,建议法院念二被告人年纪尚小应以加强教育为主,希望对二人从轻处罚。经本院发函对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进行判前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被告人符合矫正条件,宣告被告人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吴建勋审 判 员 王德才人民陪审员 张 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贺庆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