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2015)西执字第119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世友,鲁福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19号申请人柴世友,女,汉族,兰州市西固区张家台村农民。被执行人鲁福贵,男,汉族,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岗子村农民。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甘肃联创科技孵化园综合楼1、4、5、6楼。负责人冯征,该公司总经理。柴世友与鲁福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4)西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原告柴世友应得到的赔偿为死亡赔偿金322401.26元、丧葬费1721.5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元1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336522.76元。上述损失原告李山风按照其应当受偿的比例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鲁福贵承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法院专递资费、保全费、合计1423元由被告鲁福贵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鲁福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342893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34289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世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世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