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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泉州市建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易钢剑、庄荣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464号原告泉州市建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丽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在中,福建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钢剑,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被告庄荣香,女,1980年12月28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泉州市建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易钢剑、庄荣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庭外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建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泉州市建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成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燕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