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延吉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诉被告韩春雨、李景永、邵玉霞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韩春雨,李景永,邵玉霞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602号原告:延吉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住所:延吉市解放路。法定代表人:安今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金松范,延吉市就业服务局工作人员。被告:韩春雨,女,1981年3月16日出生,满族,现住延吉市朝阳川镇。被告:李景永,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吉市建工街。被告:邵玉霞,女,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吉市建工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诉被告韩春雨、李景永、邵玉霞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吉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吉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900元),由原告延吉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负担。助理审判员 张妍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晓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