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康某诉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字918号原告:康某,女,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晋某,男,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诉被告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于2015年2月12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康某负担。审 判 长 袁昌友代理审判员 傅德梅人民陪审员 魏素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