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法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赵xx与霍xx、臧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xx,霍xx,臧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赵xx,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霍xx,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臧xx,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址大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庆商初字第44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霍xx、臧xx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赵xx欠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好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臧xx的工资款每月冻结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继高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