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执字第3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煌灿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惠洋首饰加工厂、经营者刘煌良劳动争议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320-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煌灿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惠洋首饰加工厂、经营者刘煌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惠洋首饰加工厂、经营者刘煌良拒不履行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阳劳人仲案字1239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惠洋首饰加工厂经营者刘煌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