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兆森与王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兆森,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885号申请执行人陈兆森,男,1959年1月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中铁十三局职工,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王燕,女,1970年6月26日出生,回族,宁夏银川市人,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7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兆森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544433.5元(含执行费7767元),未执行标的544433.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王燕下落不明且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本案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7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子荣审 判 员 韩 勇代理审判员 秦慧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白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