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余商初字第1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王振伟与包卫强、张燕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伟,包卫强,张燕,何海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商初字第1978号原告:王振伟。委托代理人:姚红卫。被告:包卫强。被告:张燕。被告:何海生。原告王振伟为与被告包卫强、张燕、何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2月12日,原告王振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振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5.50元,由原告王振伟负担。审 判 长 董 文人民陪审员 叶静舟人民陪审员 王寿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郎梦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