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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马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睢宁县,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为江苏省睢宁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公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6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马尾区罗建路步行街地下通道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测试值为115mg/100ml。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8.76mg/100ml。就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和出示了相应的证据,1.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告知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的供述;3.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南方司鉴中心(2014)醇检字第1620号;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同时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且醉酒驾车,经鉴定血液乙醇含量为108.76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建议拘役两个月到四个月内量刑,请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6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马尾区罗建路步行街地下通道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王某酒精呼气测试值为115mg/100ml。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8.76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库、人口查询结果,户籍信息证明、前科劣迹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案发之时无机动车驾驶证。2.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发票、摩托车转让协议等,证实摩托车原所有人为李某某,后被转让,强制报废期止于2023年8月27日。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结果、现场勘验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抓获经过等,证实2014年7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在罗建路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15mg/100ml。后其经民警带至海军医院护士站抽血送检。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当日对王某采取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7月16日22时许,他在马尾区罗星塔路江边玩时喝了两罐500ml雪津啤酒之后,驾驶同事夏某某借给他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当车行至马尾区罗建路步行街地下通道口时他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15mg/100ml。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相片,证实王某醉酒驾驶的现场位于马尾区罗建路地下通道口。6.福建南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4)醇检字第1620号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证实王某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08.76mg/100ml。上述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根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上,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黎 丽人民陪审员  郑尔心人民陪审员  连 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晓端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