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执字第2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肖淑芬与刘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淑芬,刘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执字第2259号申请执行人肖淑芬。被执行人刘鑫。申请执行人肖淑���与被执行人刘鑫健康权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5894.39元,已执行债权500元,剩余债权25394.39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初字第3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代理审判员 沈京凯代理审判员 阎春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