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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执字第2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肖淑芬与刘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淑芬,刘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执字第2259号申请执行人肖淑芬。被执行人刘鑫。申请执行人肖淑���与被执行人刘鑫健康权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5894.39元,已执行债权500元,剩余债权25394.39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初字第3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代理审判员  沈京凯代理审判员  阎春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