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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龙法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星网电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剑民、余少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星网电脑有限公司,李剑民,余少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龙法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星网电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剑民。被执行人余少奕。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星网电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剑民、余少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汕龙法民四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李剑民、余少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星网电脑有限公司货款437547.6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汕头市星网电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10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共诉讼费10880元由被告李剑民、余少奕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星网电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剑民、余少奕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剑民、余少奕履行还款义务。通知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李剑民、余少奕没有按期履行,本院依法裁定划拨被执行人李剑民、余少奕分别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71570元,扣除执行费2573元,存款人民币168997元付还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星网电脑有限公司。2015年2月11日,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星网电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剑民、余少奕对本案尚欠的部分债权,双方经协商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和解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龙法执字第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未能按和解协议的期限履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朝晖审 判 员  姚加亮代理审判员  林展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庄洵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