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民终字第2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6-19
案件名称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冬宝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刘冬宝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民终字第21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晓,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冬宝。委托代理人谢涛涛,江苏兆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冬宝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又于2015年2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 妍审 判 员 钱 菲代理审判员 陶志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朴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