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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德会、武立波玩忽职守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会,武立波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伊刑初字第23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德会,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满族,中专文化,伊通满族自治县黄岭子林业站工作人员,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靠山镇姜家村4队。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武立波,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满族,中专文化,伊通满族自治县黄岭子林业站工作人员,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靠山镇三委*组。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4]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德会、武立波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公诉机关决定对被告人王德会、武立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撤诉。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管 平审判员 张丽梅审判员 杜凌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