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执字第0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永阳与郭永海、夏芹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078-1号申请执行人:王永阳,男,1961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来安县。被执行人:郭永海,男,1960年2月7日生,汉族,住本县。被执行人:夏芹,女,196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永阳与被执行人郭永海、夏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来民一初字第00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郭永海、夏芹于判决生效后偿还申请人王永阳欠款3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调查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向申请人示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来执字第000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房云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