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庄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浙江开元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庄商初字第34号原告:浙江开元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冠明。委托代理人:孔华刚。委托代理人:王文甲。被告: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林国。原告浙江开元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开元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86元,减半收取7143元,由原告浙江开元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邹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裘立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