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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1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李立九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立九

案由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998号罪犯李立九,河北省雄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以(2009)保刑初字第10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立九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和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立九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9月30日至2014年8月31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立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5月28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段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