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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百威时装(深圳)有限公司与余传才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百威时装(深圳)有限公司,余传才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8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百威时装(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馨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红亮,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传才,男。上诉人百威时装(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传才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龙劳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已审理终结。经二审审理查明,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应当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及调整。对于百威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双方当事人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因对双方之间是否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产生争议,被上诉人余传才申请对上诉人百威公司所提交的书面劳动合同进行鉴定并预付了鉴定费用4040元。根据笔迹鉴定结论及鉴定部门出具的指印检验意见,上诉人百威公司所提供的劳动合同并不能作为认定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上诉人百威公司承担。原审判决据此判令上诉人百威公司向被上诉人余传才支付笔迹鉴定费用404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百威公司的相关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百威时装(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王  晋  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璇(兼)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