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执字第2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蒋华支行与李国兵、蔡丽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蒋华支行,李国兵,蔡丽萍,蔡群章,蔡培华,蔡新华,陈新龙,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字第229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蒋华支行,住所地泰兴市蒋华镇闸西路**号。负责人宋云生,主任。被执行人李国兵。被执行人蔡丽萍。被执行人蔡群章。被执行人蔡培华。被执行人蔡新华。被执行人陈新龙。被执行人朱军。关于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蒋华支行与李国兵、蔡丽萍、蔡群章、蔡培华、蔡新华、陈新龙、朱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的(2012)泰商初字第07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开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174297.35元,余款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174297.35元,余款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泰商初字第071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新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