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俞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161号原告俞某某,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游辉,福清市三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魏某某,女,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定于2015年2月9日下午三时在本院三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原告俞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游辉、被告魏某某均已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俞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俞某某作为能表达自己意思的行为人,未向本院提交任何书面意见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的行为应按撤诉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俞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 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