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梁法民初字第03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邹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梁法民初字第03708号原告邹某,女,生于1970年6月1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梁山镇。被告吴某,男,生于1970年10月1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梁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盛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