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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梁法民初字第03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邹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梁法民初字第03708号原告邹某,女,生于1970年6月1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梁山镇。被告吴某,男,生于1970年10月1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梁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盛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