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178号原告马某,女,1988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2月底相识,同年4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2013年2月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我与被告及其兄嫂、父母共同生活,被告家人太多,我与其家庭成员发生矛盾,被告只会一味偏袒其家人,视我为外人,尽管我多次解释,但被告仍未改变。2014年8月,被告将我赶出家门。现为解除这桩不幸的婚姻,只得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某辩称,婚后我和原告与我家人同住,2013年春节因讨论分家之事,原告和我发生矛盾,认为我偏袒家人,没有帮她说话。2014年8月,我和原告因琐事发生争吵,骂了原告一句,原告便离开家至今。我把工资全都交由原告保管,原告离家之后还多次去找原告,努力挽回我们之间的感情,我认为我们的关系也有所缓和,所以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2月底相识,同年4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2013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与被告家人共同居住。2013年春节,原、被告因被告家分家产生矛盾。2014年8月,原、被告发生争吵,原告离家至今。期间,被告多次试图挽回双方感情,找原告回家。2014年12月30日,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辩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审理中,因原、被告各持己见,致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且经一段时间共同生活后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中,已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请,本院不予准许。今后,原、被告应多加沟通,努力改善夫妻矛盾。为维护正常婚姻家庭关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为人民陪审员 XX勇人民陪审员 陶义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化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