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肇宁法民一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谢应华与陈二金、马银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应华,陈二金,马银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宁法民一初字第77号原告谢应华,男,1971年1月出生,汉族,住广宁县南街镇。被告陈二金,男,1967年7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被告马银成,男,1971年6月出生,汉族,住广宁县赤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应华诉被告陈二金、马银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应华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应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34元,减半收取为2217元,由原告谢应华负担。审 判 长  邓耀辉代理审判员  张 岚人民陪审员  伍海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庆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