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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昌民初字第2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绍清诉被告罗修兰离婚纠纷案(2014)隆昌民初字第2492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隆昌民初字第2492号原告张某甲,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被告罗某某,女,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原告张某甲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恋爱,于1996年1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6年12月10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现已独立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2009年3月,被告外出打工后至今下落不明。原告经多方查找无音讯。原告认为,被告离开家��五年之久,抛弃原告及女儿,其行为已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特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1995年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后,于1996年1月9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10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现已独立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2009年3月,被告外出打工,最先双方还有电话联系,不久被告就与原告失去联系,经原告多方寻找了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被告不尽妻子及母亲义务,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查明,原、被告双方2007年在隆昌县金鹅镇光胜村8组修建一楼一底房屋一幢,但现在还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诉讼中,原告放弃了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原、被告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证明、证人证言、原告的陈述以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调查笔录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9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被告长期不履行做妻子和母亲的责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罗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2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谢道飞审判员  罗建辉审判员  丁 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