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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荣建成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荣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907号罪犯荣建成,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08)安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荣建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民币1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荣建成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月21日至2014年7月21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荣建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7月18日起至2015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段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