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商初字第2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山东灵岩医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正蓝旗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灵岩医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正蓝旗医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254-3号原告山东灵岩医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郭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正蓝旗医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法定代表人王明玉,该医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灵岩医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正蓝旗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长商初字第254-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正蓝旗医院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现因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单位在正蓝旗农村信用社账户查封的解封申请。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正蓝旗医院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 娟审 判 员  杨卫国代理审判员  严子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庄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