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武汉高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龙洲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126号原告:武汉高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关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杨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长征,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龙洲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78号广通大厦6栋611室。法定代表人:胡永强。原告武汉高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龙洲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志涛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高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高新建材��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高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高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李志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虞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