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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民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福建新文行灯饰有限公司与江苏海州湾会议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新文行灯饰有限公司,江苏海州湾会议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初字第00151号原告福建新文行灯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华。诉讼代理人庞明珠、傅小明。被告江苏海州湾会议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磊。诉讼代理人宁莉。诉讼代理人钟键。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新文行灯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海州湾会议中心有限公司(原江苏连凯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福建新文行灯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新文行灯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新文行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07元(福建新文行灯饰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6803元,由福建新文行灯饰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福建新文行灯饰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童 衡审 判 员  赵 玫代理审判员  朱培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振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