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葛骐铭与楼华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葛骐铭;楼华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葛骐铭。被执行人楼华丰。原告葛骐铭与被告楼华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葛骐铭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楼华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葛骐铭未实现债权4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楼华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59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胡航晓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金 航 来自: